有關網站mp3音樂的若干著作權法適用問題
蕭雄淋 在 YLib Blog 發表於 5:21:30

mp3是「Motion Picture Experts Group 1,audio layer 3」的簡稱。它基本
上是一種音樂檔案壓縮格式。如果某甲為二百首音樂的著作權人。乙未經甲
的授權將甲該兩百首歌作成mp3音樂在網站上供人下載,此時乙明顯的違反著
作權法。由於mp3音樂的上載行為是一種重製行為,乙的網站供人下載音樂如
果不是有償的,乙僅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的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
人之著作財產權罪」,可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
元以下罰金。甲還可以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,向乙請求損害賠償。

如果乙的網站上的mp3音樂的下載是有償販賣的,使用者下載必需付費,因為乙
的上載行為沒有得到甲的授權,此時乙將音樂上載供人下載的行為,屬於著作
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的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
權罪」,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如果乙是以網站供人下載mp3音樂做生活的主要收入來源,則乙還構成侵害著作
權的常業犯,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規定,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。

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:「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,在合理範圍內,
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」上述「合理範圍」
,須受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的規範。因此如果音樂的使用者丙僅就網站上的mp3
音樂單純下載,其下載的行為符合下列所有的要件:一、專供自已或家庭欣賞用
,而無對外散布或販賣;二、非營利目的;三、下載的數量未顯然逾越一般使用
人使用的合理範圍的程度;四、以圖書館或其他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下載(例如
以自已的電腦下載),則其下載行為,並未違法。只是在道德上對於著作權人的
著作權利未加以尊重而已。但是,如果下載是為了作成光碟販賣,或下載後作成
光碟大量散布、交換或將音樂大量email 給朋友,這可能就會有違法的爭議。

台南地檢署特偵組有檢察官在報上說,使用者下載的網站如果其mp3音樂是非法的
音樂,使用者的下載行為即屬不法。其實單純下載mp3音樂是否構成違法,主要是
看下載行為是否符合上述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要件,與所下載的網站中的音樂
是合法的或非法的無關,關於這一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在最近一次立法委
員蘇煥智舉辦的公聽會已經確認無誤。

單純下載mp3音樂,只要符合上述的要件,就不會違法,不過還是會有道德的瑕疵
,就如同單純購買大補帖雖然不犯法,卻是不道德一樣。希望國人下載mp3音樂多
找正版的網站,盡量採有償付費原則,以維護國內得來不易的創作環境。

(原載於90.4.30大成影劇報第10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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